本报9月4日讯(记者 徐文莉)1日,泰安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展重型柴油货车整治行动。本次行动目标是查处一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冒黑烟”重型柴油货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限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进入限行区域,遏制机动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为切实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泰安市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其中,限行车辆为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吨,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按照先市级城区后县级城区、先城市中心后外围、先主干道路后次干道路的原则,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现阶段泰安城市建成区限行区域为:天烛峰路(含)以西、天平湖路(含)以东、泮河大街(含)以北、环山路(含)以南的中心城区主次道路。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驶入、通行。
据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泰安市已查处760多起机动车“冒黑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为有效治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工作,市交警支队配合商务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定期淘汰工作,鼓励老旧车提前淘汰,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按规定强制报废并公告牌证作废。对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老旧车的车主采取“黑名单”限办业务措施,督促提早报废。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治理机动车污染问题。自2012年7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限制环保排放国IV以下车辆注册、转入;2016年4月1日起,根据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对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符合国V排放标准要求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2017年1月1日起,增加重型柴油客车国V排放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落实全部重型柴油车辆国V排放标准限制。同时,对转入车辆严格落实环保检验前置要求,对国IV标准以下或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接收。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泰安市对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必须经环保排放检验合格并上传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予以办理。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不合格车辆及时进行检修保养后再次检验。同时,每月统计梳理临界报废车辆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明细,通过各种途径督促车辆所有人尽快报废高污染、高排放车辆。2017年上半年,泰安市已共计拆解报废、注销老旧机动车2000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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