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8日讯(记者 张敏)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关于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规定了泰安市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的措施。9月1日起,不符合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闯入限行区域将受到处罚。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泰安市决定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限行车辆为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
现阶段,泰安城市建成区对此类车辆的限行区域为,天烛峰路(含)以西、天平湖路(含)以东、泮河大街(含)以北、环山路(含)以南的中心城区主次道路。交警部门将按照先市级城区后县级城区、先城市中心后外围、先主干道路后次干道路的原则,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
根据通告,该限行规定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限行规定实施后,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驶入和通行。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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