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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 应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

来源:泰安日报 2017-05-12 09:06   https://www.yybnet.net/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程然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于是在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便到泰安法院起诉。乙公司答辩称,当时虽然在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但是合同实际上是在菏泽市签订的。所以乙公司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该种情况下,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实际上是在菏泽市签订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是泰安市,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为泰安市,由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泰安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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