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中共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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