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我方起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泰山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现我方已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泰山商初字第 77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我方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金红刚 ( 身份证号:370911198605200055),请你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金红刚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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