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泰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泰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截止申请日已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五)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以保证人、担保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
二、贷款所需资料
(一)个人收入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工作地、购房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四)自然人保证的需要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其中:购买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的。
(1)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泰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4)售房方账户确认书。
购买二手房的。
(1)《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预付购房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2)未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的,需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件收据;已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的应当提供新房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时效
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四、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分为房产抵押、权利质押和自然人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四种方式。其中:选择自然人保证的,保证人仅限于在泰安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选择房产抵押的所提供的被抵押物限于泰安本地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五、最高额度、年限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
六、提前还款
(一)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部分还款。
(二)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须按万元的整倍数计算,还款数额冲减本金,自下月起相应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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