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张澍沛)12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下发《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市司法机关通力协作,采取各种措施手段,依法对各类逃犯进行追捕。截至今年1至9月份,全市共抓获、撤销各类网上逃犯1011名。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分十三批次,对36名涉黑恶、黄赌毒、侵财类逃犯发布市级通缉令进行公开通缉。截至目前,已抓获28名,抓获率达到77.7%,其中有13名公开通缉逃犯迫于公安机关震慑及社会舆论压力投案自首,自首率达到46.4%,取得了显著追逃效果。
全市追逃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有部分违法犯罪人员心存侥幸,负案在逃。截至9月22日,全市公、检、法系统侦办、审理案件中尚有390名逃犯在逃(其中检察系统7人,法院系统1人,公安机关382人),另有外省市上网的泰安籍逃犯264名。对尚未到案的公开通缉逃犯,公安机关将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手段,坚决将其尽快抓捕归案。对那些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的黑恶霸痞、黄赌毒等在逃犯,进行公开通缉,进一步压缩其违法犯罪和生存空间。
同时,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在逃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以及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追捕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手段,坚决将其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资助在逃犯罪人员,帮助在逃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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