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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消协发布2014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2) 40余家部门和单位为您排忧解难

来源:鲁北晚报 2015-03-13 17:39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6

购车续保无道理 消协帮助来维权

【案情简介】 滨城区消费者崔先生于2011年11月,在滨州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一辆。购车时交纳了3000元的续保押金,4S店承诺在交完3年的车险后全部退还。现三年车险已交纳完毕,要求4S店退还保证金,但4S店却以车险未在其店内购买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

【处理过程】 接诉后,市消费者协会联系了4S店,经调查,情况与消费者所述基本一致。经调解,4S店同意退还3000元保证金,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有权自主选择购买车险。该案中,4S店利用其占有品牌独家经营的垄断优势,要求消费者必须在该店购买车辆保险,并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续保押金,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行为。

案例7

棉花种子不给力 消协相助化纠纷

【案情简介】 沾化区下河乡的房某等几户农民,从棉种经销商高某处购买了某品牌的棉种160桶,价值32000元。播种后,这些棉花种子出苗率大约只有10%,远远低于经销商宣传的90%以上的出苗率。他们便来到高某处讨个说法。高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是生产商的责任。

【处理过程】 接诉后,沾化区消协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棉田情况,积极联系种子的生产商,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生产商同意给房某等更换另一批次棉种,给予每户农膜1捆、农药2瓶、播种工时费150元作为补偿,农户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农民因购买经销商宣传的种子造成了经济损失,经销商与生产商都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8

预存话费赠手机 不履承诺法不依

【案情简介】 无棣县消费者王女士在某手机大卖场“预存话费赠手机”活动中,预交了699元的话费,获赠联想手机一部。但当王女士购买使用时,卖场销售人员称卡内没有699元话费,只是按照最低消费情况赠送通话时长。消费者要求手机卖场履行承诺,把699元预存款充作话费,但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 接诉后,经无棣县消协调查了解,该手机大卖场确实搞的是预存话费赠送手机活动,店内的宣传单上有此活动。消协工作人员向卖场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多次调解,手机大卖场同意给消费者赠送699元的电话费,王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手机大卖场既然宣传赠送话费,就理应履行自己的承诺。

案例9

价格约定不兑现 消协调解来维权

【案情简介】 滨城区的冯女士从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台汽车,经协商达成购车价格,交付2000元的订金。但提车时,4S店销售人员却告知当时价格报低了,消费者要是想买的话需再加5000元。

【处理过程】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经查,冯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告知4S店负责人《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最终4S店同意消费者冯女士按原达成的谈价格提车。冯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4S店就是运用了合同的不规范故意为之。

案例10

刷卡消费引纠纷 消协维权来解决

【案情简介】 泰安的孔女士来滨州出差,入住了滨城区某宾馆住宿,入住时刷银联卡支付300元办理了登记手续。退房时宾馆服务人员称孔女士没有交钱记录,要求其补交房费。

【处理过程】 接诉后,滨城区消协立即展开调查,孔女士也提供了当天刷卡支付时的小票,工作人员又通过滨城区建银对当事人的消费记录进行了查询,确认孔女士已经支付了300元。宾馆服务人员表示自己对POS银行刷卡机的业务不懂,没有找到孔女士交费的记录,就误认为没有交纳房费。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宾馆提供刷卡消费服务,孔女士在规定条件下刷卡消费,因宾馆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的原因遭遇不公正的礼遇,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有获得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宾馆理应向孔女士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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