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四)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计划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以代扣方式及时回收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后由受委托银行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还款账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由受委托银行指定借款人开设和约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的,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偿还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还款数额冲减本金,自下月起相应调减月还款额,还款期数和利率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因还贷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罚息。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回收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应在贷款到期7日前,通知借款人;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扣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按固定的日期扣划本息,在扣划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所扣款项划入公积金中心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催收。对借款人当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受委托银行电话或短信催收;对逾期1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进行面谈,查明逾期原因,并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委托银行共同催收;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受委托银行通过法律方式清收,诉讼费及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并书面通知担保公司。
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担保公司应代替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且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扣划款项,提前收回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并书面通知担保公司。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终止。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借款合同终止。采取个人(信用)担保的,解除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退还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抵押注销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退还质押物;采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担保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担保的变更。借款人在借款未还清前,申请变更担保方式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后,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八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等资料报公积金中心1份;房屋抵押(质押)登记证书由受委托银行保管。所有公积金贷款档案纸质资料须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份,并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超过6个月的;
2.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同时取消贷款资格;
3.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7.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九条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2.扣除处分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4.赔偿因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公积金中心造成的损失;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或借款人。
第四十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形成不良贷款的,由责任人负责清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的可贷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借款人的年龄。
担保人的可担保年限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担保人的年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管理部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直管理部
电话:8717020地址:日照市泰安路201号建行市中支行二楼(市政府东侧原行政审批大厅二楼)
东港管理部
电话:8229478地址:日照市海曲中路63号建行东港支行二楼
莒县管理部
电话:6228064地址:莒县振兴东路25号建行莒县支行二楼
五莲管理部
电话:5226147地址: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岚山管理部
电话:2611277地址:岚山区岚山中路21号岚山区财政局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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