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泰安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发布野外禁火令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用火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绿色通道等防护林带,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等易引发火灾的林片、地段违规用火。
三、在林区内从事经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违反本《禁火令》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4年5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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