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朱新宇)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泰安市在山东省2014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考核中,最终获得8.9分,获省级生态补偿资金178万元。这是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首次运行。
据省环保厅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清算汇总表》,2014年第一季度山东省17市空气质量相比去年同期均有所改善,按照规定,省级向市级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资金将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支出。其中,泰安市在今年第一季度,大气中PM2.5、PM10、SO2的平均含量比2013年第一季度分别降低6、26、12微克/立方米,NO2平均含量增加4微克/立方米。
2014年2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实质上是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向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的横向机制。《办法》兼具纵向生态补偿和横向生态补偿的双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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