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泰执字第154恢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2)泰执字第154恢1-1号《执行裁定书》,将原聂升东持有的泰土国用(2009)第D-0108号、泰土国用(2009)第D-0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裁定给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聂升东持有的泰土国用(2009)第D-0108号、泰土国用(2009)第D-0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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