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规范刊播,使气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气象预报刊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媒体向社会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台站的名称;未经发布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二、除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媒体需要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三、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更改气象预报或其内容,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中所称媒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本通告中所称气象预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泰安市气象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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