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乐)“都已经付过快运费了,为什么在取货时还要再交钱? ”近日,市民董先生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自己在佳佳快运寄了两件货物,取货时被告知还要多交6元保管费。
据董先生介绍,他的货物是从泰安市发到德城区,寄件时已将运费交齐。到货两天后,他到德州市长途汽车站佳佳快运领取快件时,寄存处工作人员向他又要了6元钱的保管费。 “我以前用快递运送货物时,都是只收一次费用,怎么佳佳快运还要保管费?而且就算货物到了立刻去取,也要交保管费。我认为这钱收得不合理。 ”
12月24日,记者来到佳佳快运寄存处,墙上贴着一张《小件快运经营规范实施细则》,标明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费2元。寄存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所有的货物都需要送到这里保管,不能直接跟司机联系取货,来这里取件,30千克以下的需要缴纳每件每天2元的保管费,超过30千克的,收费为每天3元。
佳佳快运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快运隶属于德州市长途汽车站,前身是汽车站的货运中心。 “快运不同于民营快递,它是通过铁路、客运等寄件,利用运输网络的便捷性给旅客提供寄件服务,应属于货运。 ”据他介绍,根据1996年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货运中仓储保管的收费为每天1元。 2011年省交通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 《山东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中,规定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管费等属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工作中加入了增加电话通知、电脑录入信息等方式,人工费也相应增加,由此收费是在以往基础上涨了1元钱。 ”快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物价部门工作人员未找到快运公司提及的可收取保管费的文件。
随后,记者咨询了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宋国华律师,他认为,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收取保管费或快运公司与收件人约定收取保管费,则该公司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应认定收取该费用违法,取件人除有权拒交之外,还可向物价管理部门和快运监管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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