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秦承娇)近日,泰安市举办了物业质量保修金业务培训班,以全面铺开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缴工作。
本次培训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和具体承担物业质量保修金业务工作人员,传达了《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泰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用于销售的多层(7层及以下)、小高层(8至12层)、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最高期限5年,5年保修期工程期满后,退还项目剩余保修金余额或项目分期剩余保修金余额。
《细则》同时规定了四类可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的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以不交存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不过,《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存的保修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建筑物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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