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祥彩
最近,市民季先生很郁闷地交出了赔偿款10860.7元。事情说起来似乎真的有些冤枉,季先生自己开着车好好地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向了他的车,交警已经认定他不承担事故责任,受害者却还是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一万多元。
事情发生在2012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李某驾驶轿车沿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路路口处时,因开车走神,闯了红灯。与沿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及驾车人尚某被撞飞后又与停在路口西侧等信号灯的季先生的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尚某受伤。
2012年3月18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可没过多久,季先生却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季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不承担责任为何还要赔偿?
原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被告季某则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季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季先生的交强险刚刚过期,还没来得及去续交。
办案法官提示,交强险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完全赔偿,而不管被保险人或车主是否负有责任。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分项责任限额制,目前的限额标准是,每次交通事故,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无责任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任限额100元。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或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要承担赔偿。
(相关法律解释由开发区人民法院刘洋 徐国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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