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泰山红十字博爱医院
由于贵院拖欠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所出租的位于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街以北、泰明路以东1#、2#楼的租金,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于2011年7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现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之约定,再次告知贵院:解除与贵院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依合同之约定向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告知函见报后十日内贵院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给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期满如贵院仍未搬离承租房屋,则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处置贵院所留存的物品、设备等。
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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