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记者 王玉)如今,方便快捷的快递业务,已成为消费者邮寄物品的首选。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也频遭物品遗失、破损、调包、货不对号等问题,而快递公司“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日前,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就接到了一起这样的投诉。
日前,肥城市民吴女士委托某快递公司,给青岛的朋友寄了两套宝宝银饰。6月29日,吴女士的朋友收货时,快递公司让她先签字后验货,她就匆匆签收了快件,也没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等到下班后打开包裹,她才发现里面的包装已被损坏,两个银锁也被压扁了。于是,吴女士来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称,货物签收后就证明验过货了,这也是派送物品完好无损的证明,因此签收后才发现东西损坏并不属于他们赔偿的范围。无奈之下,吴女士投诉至肥城市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赶到快递公司,针对其“先签字后验货”的条规,明确表示,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属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如快递公司不改正此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给吴女士500元。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物品时,快递公司“快递延误不赔”“易碎物品损坏不予赔偿”“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等合同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其合同是无效的。消费者如遭遇此类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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