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2月19日讯(记者张泽文通讯员李明峰)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之间,相互借车使用,是很正常不过的事了,只要关系够铁,车是一定能借到。可是驾驶人于某龙开着借来的车,却被拘留了。
18日9时20分许,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105国道大羊治安检查站开展“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活动中,查获一辆涉嫌交通违法的长城牌小型客车。经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了行车证登记车主为刘某华、驾驶证信息何某平的证件。民警告知驾驶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一再声称,车是借来的,不是自己的,有些情况自己不了解。民警要求其配合调查处理,当民警查询何某平的驾驶证信息时,发现登记信息和驾驶证存在差别,又经比对,资料显示何某平照片是圆脸较胖,而眼前的何某平是长脸且瘦。在证据面前,面对民警的质问,驾驶人承认自己叫于某龙,并不是驾驶证上载明的何某平,让民警感觉可笑的是,于某龙说驾驶证也是“借”来的。
经于某龙交代,今年3月份在潍坊一娱乐城打工时,因为偶尔开车又没有驾驶证,担心被查住,于是就和同为东北老乡的何某平商量,用何某平的驾驶证。何某平一再叮嘱他不要出事,否则很麻烦,于某龙答应着。到了5月份,于某龙突然想到,驾驶证上何某平的照片和自己相差甚大,万一被查住,就会立马露陷。于是,于某龙把驾驶证上何某平的照片撕下,贴上自己的照片,然后用女友拉直头发所用的拉直器加热、塑封。当朋友何某平两次找其索要驾驶证时,于某龙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归还,无奈之下的何某平又到车管所重新补领了驾驶证。
根据于某龙的违法事实,东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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