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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有星等五人涉套路贷(诈骗)案一审宣判

来源:拂晓报 2019-05-02 08: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宋有星、拱晓冬、岳超、蒋冬、黄磊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诈骗)一案在萧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宋有星、岳超与他人合伙成立合肥博畅金融工作室做网络贷款,其中宋有星、岳超各占股25%。拱晓冬知道后于2017年12月初带李昌明参加入股,股份变更为宋有星占股20%、岳超、拱晓冬、李昌明各占股15%。工作室成立之初,宋有星邀约被告人蒋冬并由蒋冬介绍其朋友即被告人黄磊到该工作室工作,两人负责联系借款人及做审核工作。该工作室在微信及支付宝上向在校大学生放款,并将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费用先行从放款中扣除,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高额利息等费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来还款,导致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或威胁借款人对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高额借款及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2017年12月14日,宋有星与岳超在滁州市注册了滁州市博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工作室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宋有星对该工作室的成立、发展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拱晓冬、岳超系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蒋冬、黄磊为一般成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该工作室多次作案共计骗取他人钱财19110元,另有25750元未得逞,拱晓冬涉案金额为骗取钱财9410元、未得逞22450元。

2018年3月9日,受害人武某从博畅金融工作室借款,签订4500元借条,扣除利息、中介费后实收被告人岳超支付宝转账3000元。当天被告人宋有星开车带被告人拱晓冬到合肥市肥西县与武某见面,在宋有星车内,武某又签订三万元借条,拱晓冬将三万元交给武某并要求武某手持该借条、现金拍照,之后拱晓冬安排被告人岳超将武某4500元借条销掉,实际交给武某现金是5500元。2018 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6日,武某每日偿还拱晓冬450元,共计3150 元。2018年3月16日,武某因高额债务无法偿还在萧县圣泉乡凤山老狼窝自杀身亡。被告人拱晓冬联系不上武某,要求武某家人联系武某还款,并将武某手持三万元借条照片发送给受害人父亲。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有星、拱晓冬、岳超、黄磊、蒋冬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其中,宋有星、岳超、黄磊、蒋冬诈骗数额计19110元;被告人拱晓冬诈骗数额计9410元。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宋有星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犯罪分子;岳超、蒋冬、黄磊系首要犯罪分子之外的主犯。被告人宋有星、蒋冬、黄磊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宋有星、岳超、黄磊、蒋冬诈骗未遂计25750元、被告人拱晓冬诈骗未遂计22450元。五被告人以在校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且与武某自杀存在一定关联性,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有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岳超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拱晓冬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蒋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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