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县一名男子欧某某拆下了两段道路中央护栏造成了道路安全隐患,涉嫌故意移动交通设施,被公安交警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月29日8时30分许,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交警巡逻至城区中山路与小康路交口路段,发现两段道路中央交通护栏被拆除,被拆除的交通护栏横靠在未拆除的护栏上,护栏连接桩放在路边花坛旁。经排查,系该路段路边施工工地人员人为拆除,施工工地负责人员明确表示为了方便施工车辆进出,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的前提下私自将道路中央护栏拆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萧县公安交警部门对欧某某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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