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娟本报记者 陆杨
公职人员去世后,单位会有抚恤金。那么,抚恤金属于遗产吗?死者生前对其死亡抚恤金作出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应作为共有物依法分割。
萧县法院法官介绍,死者李某生前是萧县某镇退休干部,其于2018年1月去世。后经该镇财政所核定,其一次性抚恤金为147992元、丧葬费2000元,合计149992元。
李某生前自书遗嘱:“我死后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子女一人五千元,余下的全给孙某养老”。孙某是李某的妻子,但孙某在和李某四个子女协商分配这笔钱时,产生了争议。
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内容,依法分割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合计149992元,即:被告四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各分配5000元,其余分配给孙某。
在庭审中,四子女辩称,其父李某是由被告负责安葬,丧葬费应当分给被告;此外,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以及精神补偿,不是遗产,遗嘱分配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四被告系继母子女关系。四被告各自独立生活,李某丙及李某甲是教师,李某乙及李某丁有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现孙某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李某去世后,李某丙和李某丁操办了丧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职工直系亲属和依靠职工扶养的人的费用,不属于死者遗产。本案李某去世后,政府对李某亲属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故李某遗嘱处分抚恤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按李某遗嘱分割抚恤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但法院考虑到孙某是李某生前的扶养人,现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故在抚恤金分配上应给予相应的照顾,法院酌定孙某的分配比例为30%。四被告与李某生前均不共同生活,往来亦不频繁,且四被告收入相对稳定,酌定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和李某丁的分配比例均为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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