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银、手机银行的普及,人们不去银行而动动手指便可轻松实现银行转账。网银、手机银行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仅以银行汇款凭条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出借人带来了麻烦。日前,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网银转账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4年6月28日,王某以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向周某借款10万元,周某通过徽商银行网上银行两次转给王某10万元。后王某偿还了3万元,尚欠7万元。周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周某与王某原系朋友关系,且经常存在业务来往。双方之间不存在10万元借贷事实,周某仅以银行转账,但没有王某书写或签名的借据之类的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周某陈述王某已经偿还3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周某主张王某于2014年6月28日向其借款10万元,已偿还3万元,尚欠7万元,因双方银行账户有多次转账且存在业务来往,周某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确定该款项性质,双方对此款项性质争议较大,周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转款系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要求王某偿还借款7万元,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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