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媒体沟通会上获悉,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市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公布今年宿州市第一季度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今年第一季度,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S303省道埇桥区朱仙庄大铁门路段;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泗县屏山镇老山村小张庄和彩虹大道交叉口;砀山县境内S101省道355KM+815M处;灵璧县境内S224省道线杨疃镇邱庙街路段;萧县境内G311国道69KM+700M王楼路口。
1月2日13时许,许某驾驶轿车沿创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路与岱河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陈某良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受伤,两车损坏。当事人许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1月5日18时30分许,杜某伟驾驶轿车沿符离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078乡道(符尖路)宿州市符离大道张楼村南侧路段,与前方同向梁某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者李某侠)尾部发生相撞,造成梁某茹、李某侠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伟逃逸。当事人杜某伟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茹、李某侠无责任。
3月4日7时许,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北三环路(原北外环)与烟汕线交叉口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宿淮铁路立交桥涵洞东侧路段时,撞到涵洞水泥墩,造成段某死亡,水泥墩和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段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月4日22时40分许,李某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宿州市烟汕线(835km)与山闵路交叉口处,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乘坐者李某梅)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文和李某梅受伤,两车及路面绿化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春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文、李某梅无责任。
3月17日11时58分许,刘某义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大道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闵子路交叉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王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闵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刘某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义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和逆向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月24日13时04分,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G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京福线与泗县大路口乡大季小学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G104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由谈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违反让行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周某、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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