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泗县检察院提起的泗县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泗县检察院认为,自2012年7月开始,蒋某某未经国务院审批在泗县大杨乡租赁的基本农田上建石料厂,后经国土局责令还田,蒋某某对部分农用地进行复垦,其余的农用地仅用含碎石较多的外运生土覆盖硬化地面,并未达到复垦种植条件。2018年4月16日,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鉴定,蒋某某的石料厂共占用的9.86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泗县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现泗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上述土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且须经验收合格。(何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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