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一学生逃课和同学出去玩耍,后又去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长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学校应担责50%,赔偿397716.5元,池塘管理者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担责10%,赔偿79543.3元,家长自行担责40%。
学生逃课后游泳不幸溺亡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中看到,小明(化名)生前是宿州市埇桥区某中心学校一名学生,也是一名单亲少年,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请假,小明与另外三个同学逃课玩耍。但上课老师并没有将小明等同学逃学的情况报告给学校,也没有告知家长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小明逃学的事情。
小明等人在当日下午4时39分曾返回学校,其中一人进入校园内推电瓶车,其他人在校门口等待。当时未到放学时间,学校也没有人员劝导小明等人待放学后再离校。
离校后,小明等人一同前往离学校6公里处的一个池塘中游泳。悲剧发生了,小明因不慎滑至深水区溺水死亡。
事发后,同学报案。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警进行调查,结果为小明身体无其他伤痕,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未经医疗机构抢救,当场死亡。
家长状告学校与池塘管理者
小明的父亲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法庭。其认为,小明与几名同学旷课一下午,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寻找,属严重失职,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明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逃课,学校和上课教师未将此情况告知家长,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小明逃学事宜。且在当日下午未到放学时间,小明等人返回校园推电动车,学校没有人员劝阻小明,导致小明提前离校溺水死亡,显然学校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形,存在过错行为。
此外,涉事池塘周围没有安放警示标志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明溺水死亡。而小明的父亲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平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结合学校与小明父亲、新城管委会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学校应承担60%的责任,新城管委会承担10%的责任,小明父亲承担30%责任为宜。
法院二审改判学校担责50%
学校和新城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院认为,2019年5月,炎热天气将至,未成年人溺水高发期即将到来之际,学校向包括小明在内的在校学生及家长进行“珍爱生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小明父亲未在承诺书上签字,学校老师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告知,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义务。从事发时间看,2019年6月11日并非节假日,当天下午小明逃课未归,学校在未收到小明或其监护人请假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告知监护人小明未到校上课的情况,也未试图联系小明了解其未到校上课的原因,导致小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上课期间逃课外出,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及防护人员的池塘游泳。在学校已经对小明进行防溺水教育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所预料,其对溺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小明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在平时加强对小明的教育,在管理教育上亦存在缺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学校管理上的缺失系导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从而判令其承担60%责任不当,应酌定为50%为宜,即支付小明父亲397716.5元,新城管委会支付79543.3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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