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跨境非法转入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吿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制革(含合成革)、陶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等。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跨省、市、县辖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无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
三、重点打击的对象:为外地危险废物非法转入、堆放、倾倒、处置提供便利条件的;曾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四、涉危险废物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行为的基层干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在本行政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倾倒案件、未及时发现的,要依纪依规追究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在査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网络、微信、媒体等信息平台,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固废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产废单位合法经营意识,倡导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六、提供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实施有奖举报。经査证属实后,给予奖励,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元。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从严惩处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生态环境局(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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