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接到电话投诉,投诉人称自己陪同父亲在XX支行办理银行卡并申请办理网银U 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其父亲办理。投诉人要求银行给一个合理解释。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接投诉后,立即联系XX支行。经核实,当天上午,两位年轻人带着两位老人(年龄均在65周岁以上)到XX支行办理银行卡并申请办理网银U 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在询问老人办理网银用途时,同行的年轻人替其回答,称用于日常存取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解释存取款无需网银时,同行人声称是其“子女”,并坚决要求申请办理网银。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拖延为其办理业务,因此引发当事人投诉。
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立即指导银行工作人员,将老年人与年轻人分开,单独进行询问、劝说。银行工作人员向老年客户解释说明将银行卡、网银等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的危害结果,若他人利用该账户进行违法行为,本人将会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耐心解释后,两位老年人均表示不办理网银U盾,并注销了之前开办的银行卡。
法律分析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 最高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秉着认真负责的工作原则,凭借工作经验和细心观察,在发现两位客户是受两位年轻人指使的情况后,拖延办理网银业务,以合理方式提醒客户,最终成功说服客户,避免给两位老年人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风险教育,提升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客户行为异常或存在异常状况的,应重点关注留意,必要时询问了解并充分提示风险。同时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张贴告示、案例宣传、摆放警示牌及大堂经理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对出借银行账户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客户防范意识。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立由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专业法律、金融知识咨询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可有效识别不法侵害,注意收集保护相关证据。本报记者 陈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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