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宿州一市民因胆囊息肉去医院做手术,但没有想到,其在麻醉后出现了心脏呼吸停止情况,虽然经过抢救保住性命,但是一直昏迷不醒,全身瘫痪。经查,该医院麻醉记录单中的签名竟然是伪造的。为了讨一个说法,其家人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终审有了结果。
2016年6月21日,60岁左右的女子刘云(化名)因右上腹疼痛到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胆囊息肉,高血压。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同年6月22日下午给刘云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然而,由于该医院麻醉手术实施不当,刘云随即发生心脏呼吸停止,陷入昏迷状态。刘云被转入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进行心肺复苏并住院治疗,虽然保住性命,但是经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中枢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损伤。经治疗,刘云病情没有好转,她一直意识不清,全身瘫痪。
刘云家人认为,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给刘云实施麻醉手术时,没有遵照麻醉操作规范,没有合理应用麻醉药及镇痛药的剂量,麻醉记录单上的签名是冯某某,但实际上该签名不是冯某某填写。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没有提供麻醉是冯某某实施的事实,不能证明给刘云实施麻醉的人具有麻醉资格。刘云一方表示,麻醉单签名存在伪造,因此,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不当,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刘云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共计209万余元损失。
■说法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宿州中院二审认为,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给刘云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发生心脏呼吸停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刘云的病历不规范,麻醉手术单上签名系伪造。刘云家人要求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刘云各项损失94.6万余元;赔偿刘云护理依赖费用97万元,分段支付,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先期十年费用48.5万元,剩余费用每五年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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