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宿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盛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7月在宿州市伟杰汽贸公司购买一辆汽车,提车时被该公司要求缴纳2000元保险押金,需连续三年在此处购买保险方能退还押金。
2018年,盛先生来到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打算续交保险时发现,该公司要求盛先生购买的车险高出市场价数千元。于是盛先生拒绝在此处购买,并要求该公司退还2000元的续保押金,但被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此后,盛先生多次到该公司协商无果。
8月5日,宿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余兵表示,盛先生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写明了消费者需在该公司购买三年汽车保险,但并未明确写出每一年需缴纳保险的费用金额。后期消费者购买车险时,该公司以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费用要求盛先生购买。 “这种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部分是消费者不知情的,属于无效合约。 ”余兵认为,该汽车贸易公司在合同上写着需连续三年购买保险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
余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调解,该汽贸公司现场退还了盛先生2000元保险押金。(赵元春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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