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符离镇3名村干部沆瀣一气雁过拔毛,在征地补偿、卖墓地、修路等村务中,多次侵占集体资产,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欧某、殷某、董某都是宿州市符离镇某村的村干部,欧某曾担任过村党委、村主任职务,殷某和董某曾是该村的委员及报账员。 2007年1月至2014年间,欧某伙同董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附属物补偿、村挖沟塘项目、卖墓地、村部装修、为墓地拉围墙、协调邻村纠纷、修路、修桥、上缴违纪款、土地复垦中共计10次侵吞集体资产,其中欧某单独和参与共同侵占数额为446040元,殷某参与共同侵占数额为267040元,董某参与共同侵占数额为376040元。
2006年7月,欧某在协助征地过程中,采取虚增地亩数的方式,骗取土地补偿款6.3万元,被其据为己有。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份,欧某在协助修建牛口村“村村通”公路,在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欧某又以材料涨价、道路加厚为名,申请镇政府拨款,骗取公款12.1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一审埇桥区法院认为:欧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十六万元;决定执行六年,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欧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数额有误。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殷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欧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欧某所犯二罪数额有误。撤销部分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欧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陈成王冲锋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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