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埇桥区相关部门获悉,该区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非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将全区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大幅度提升了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为进一步缩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差距,切实减轻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有效解决全区农村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埇桥区实施了非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全区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每名患者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纳入补充保险范围,进行医疗补充保险再补偿,即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1.5万元以上的部分分段给予再补偿。再补偿费用部分分成0-2万元(含2万元)、2-5万元(含5万元)及5万元以上三个费用段,分别按50%、70%、90%的比例进行补偿,累计计算得出补偿总额,每人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20万元,简称“115579”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政府医疗兜底之外的住院费用参照执行。
结算方面,在市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享受医疗补充保险条件的,在就医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在市外非及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年度累计自付费用符合享受医疗补充保险条件的,患者可持资料到埇桥区行政服务大厅新农合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本报记者 余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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