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宿州市水环境质量。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分12条和1个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设置表,主要围绕属地责任和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原则及核算具体办法、建立复核和仲裁认定工作机制等,明确了具体内容。
明确属地责任和生态补偿范围。《暂行办法》指出,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施水环境目标管理。将县区(园区)跨界断面和国家、省考核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本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每年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
明确生态补偿原则。《暂行办法》指出,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区(园区)获得生态补偿金。市环保局负责每月核算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清算工作。
明确生态补偿核算的具体办法。《暂行办法》指出,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计算,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区(园区)进行生态补偿。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超标情况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园区)对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建立复核和仲裁认定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指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如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当上、下游地区出现争议事项时,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相应认定。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表示,《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后,该局将继续认真组织落实,加快建设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水质预警平台,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攻坚战,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本报记者 刘金明)
新闻推荐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时间紧任务重,是一场硬仗。对老城区来说,形势更为严峻,任务和压力更为突出。老城区市场繁华,商铺林立,但多年...
宿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宿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