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小投资,大回报”为诱饵,骗取48名被害人2500余万元的财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非法吸收存款的案件。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祁某以经营太阳能、筹建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在互联网上宣传、员工互相介绍的方式,以2%、2.5%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投资人陈某、汪某等48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35.01万元。埇桥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祁某共同退赔48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188.15万元。祁某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祁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冲锋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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