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7日,市水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进行政策解读。据悉,至9月2日,全市有湖泊(水库)的县乡均出台了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截至9月底,宿州市湖长制体系已建立,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
2018年6月13日,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21日,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意见》。《意见》包括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和保障5个部分,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牵头单位及具体时限要求。按照《意见》要求,每个湖泊都要设立湖长,各湖泊所在的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由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湖泊,不设市级湖长。各级湖长在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设立总湖长、副总湖长。
宿州市已列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跨乡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和小(1)型水库,设立县级湖长,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湖泊所在地的乡镇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乡级负责同志担任。
《意见》提出,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各级湖长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地湖泊管理保护、推行湖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
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本报记者 张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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