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宿州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以及埇桥区各街道、埇桥区符离镇、埇桥区西二铺乡、埇桥区桃园镇、埇桥区朱仙庄镇。
二、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禁燃区,改善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三、宿州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为III类(严格),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各类型高污染燃料。
五、宿州市禁燃区内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六、宿州市禁燃区内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整改工作,禁燃区内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执行火电标准的除外)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同时,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政秘〔2014〕117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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