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规范推进宿州市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的要求,现就宿州市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和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
(二)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以及其他屠宰和肉类加工生产的排污单位、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工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宿州市环保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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