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安徽省民办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服务规范》,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治理、规范提升”的原则,市级统筹协调,并指导各县区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落实分类治理措施,基本消除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实现长效管理,使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
从5月中旬至12月底,对全市所有面向中小学生非学历文化培训机构进行彻底排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举办的培训机构。
(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2)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2、超出批准业务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异地办学的。
3、场所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违规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为中小学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或提供信息、推荐学生的。
5、与中小学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测试活动,中小学采用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的。
6、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7、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授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的。
三、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排查摸底(2018年5月15日—6月25日)
各县区成立由教体、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房管、公安、消防、综治及各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对本部门已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查,梳理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对每所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登记,分类建档,并于6月28日前填写“校外培训机构调查登记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统计表”,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备案。确保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二)分类治理(7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区要根据全面排查情况,细化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节点,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治理:
1、对有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报请颁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证照,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对无办学许可证但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借教育咨询、心理辅导等名义举办并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课程教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整改发证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治理。
(1)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报请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2)对基本符合办学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合格的,报请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传达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做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并对社会进行公示;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白名单”,无证办学、非法办学“黑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4、在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治理整改期间,市级将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并自6月份起,实行整改情况进展月报告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月25日前填写“校外培训机构动态统计表”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摸排、整改情况表”报市教体局。
(三)督查验收(2019年1月—6月)
分类治理阶段结束后,各县区要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成效的自查,总结提炼治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研究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日常监管制度、年检制度,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将在3-4月份对各县区开展专项督查。省教育厅将在5-6月份对各市县(区)开展专项督查。
四、责任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教体、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房管、公安、消防、综治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工作。
2、县区教体局加强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问题进行排查;及时为具备条件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
3、县区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的教育类机构的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场监管局还要从收费监管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
4、县区公安、消防、综治、城管等部门负责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强制摘牌、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无证无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立即停办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5、县区房管部门从办学场所安全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
五、保障措施
1、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确保辖区内不再新增无证校外培训机构。
2、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意义、学校教育的重要性、盲目攀比的危害性,营造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中小学校要深入开展家校共育活动,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尊重学生个性发展。
3、面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信箱;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白名单”,无证办学、非法办学“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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