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弹指一挥间,十年前是怀揣理想逐梦而行的法律高材生,十年后是庭室中的青年骨干力量,十年的磨砺和成长,让她愈加沉稳和成熟。她,就是宿州中院刑一庭法官徐莉。
2008年徐莉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毕业后,顺利考入宿州中院,正式开启职业生涯。她所在的刑一庭负责办理全市二审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办理案件时徐莉总是谨之又谨,慎之又慎,仔细阅读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反复比对证据和嫌疑人讯问笔录、陈述等材料。“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我们必须坚守这一底线,特别对于二审刑事案件,因为是终审判决,量刑轻重直接影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容不得有丝毫懈怠。”徐莉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刑事审判法官,更应以高标准要求,高起点定位,对待每个案件,做到开庭前认真阅卷,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努力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凭借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近年来徐莉审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其审结案件数量、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均位居前列。其审理的范某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李某诈骗罪一案,路某、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邱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及黄某等串通投标罪一案,经过反复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参考类似案例,多次提审当事人,询问相关证人,并与检察机关反复沟通,都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终结。
2016年审理的董某勇拐卖儿童一案,让徐莉印象深刻。董某勇夫妻已生育两个男孩,后其妻又生了个男孩,因担心抚养不起,董某勇即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所谓“营养费”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勇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儿子“送”给他人,应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鉴于董某勇家庭生活困难,才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小孩现仍在收养人处生活,董某勇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悔罪情节,决定对董某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董某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案件来到了徐莉手里。
“从法律上说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我们不能一判了之,父母将亲生孩子卖给别人,应该会有不得已的苦衷。”徐莉说,为慎重起见,她查阅卷宗,讯问当事人,走访听取董某勇所在村村民的反映,发现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济来源主要是几亩承包地,董某勇的父母、岳父母、其妻的大伯,以及自己的两个孩子均需由其赡养抚养。其父已瘫痪十年,生活不能自理,其妻大伯已80多岁,没有家人,跟其生活且经常生病。此外,同村36位村民还联名书写了一份证明其家庭困难的材料,为其求情。经实地走访调查,徐莉还发现收养人一家有自己的门面生意,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孩子在其家中生活幸福,且案发至今仍在收养人家中生活。
基于这种情况,该如何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的有效判决,成了对徐莉的考验。“董某勇是家里的顶梁柱,若对其依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无法适用缓刑,这个家庭可能就会垮了,而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一家人对孩子视如己出,董某勇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徐莉说,基于此,在制作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材料时,她从法律适用及社会效果两方面综合分析,并引用司法实践中相关类似案例进行印证,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的量刑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体现了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历时一年多,该案成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董某勇获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时候法理和人情是可以兼顾的,这既彰显了司法公正,又体现了司法为民。”徐莉说。
工作之余,徐莉还对自己承办过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思考总结,撰写案例,撰写的《黄正田、许敬杰、郝兰侠、高文飞、毛二龙串通投标案》获评全省法院百篇优秀案例,《董某勇拐卖儿童案》获评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及全省法院百篇优秀案例。由于工作突出,徐莉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法官和优秀共产党员。文/图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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