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讯 宿州市一女子为躲避支付一笔1.2万多元的煤炭运输费用,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已离婚,不应承担这笔费用。为此,该女子竟伪造了一份离婚证明提供给法庭。近日,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女子不但要和丈夫共同支付运费,还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牛师傅是河南省一名个体运输户,有货车一辆。2016年12月,牛师傅给宿州市的陈某及陈某的妻子周某某送了一车煤炭,运费合计1.2万多元。但货到后陈某却拒不支付运费。2017年1月2日,陈某给牛师傅出具收条,证明这笔运费尚未支付。之后,牛师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夫妻支付这笔费用,法院支持了牛师傅的请求。
但周某某随后向宿州市中院提出二审诉请。周某某称,她与陈某已于2006年12月21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案涉纠纷发生于2016年,因此案涉款项系陈某的个人债务。同时,她还提供了离婚证作为证据。
然而,牛师傅经查询得知,周某某与陈某并未离婚。宿州市中院经过依法查询,发现周某某所提供离婚证的相对应档案,为另外一对男女。该院又登录婚姻登记信息网,也未发现有周、陈两人的离婚登记信息。宿州市中院认为,周某某提供的离婚证内容不真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予认定。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同时,周某某因提供了虚假内容的离婚证,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法院处以1.5万元罚款。 (曹杰解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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