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余年盘踞在皖北的芦岭煤矿,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4月16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史大卡等1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埇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多年盘踞芦岭煤矿
据埇桥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5岁的史大卡系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其早期为了在宿州市芦岭煤矿争夺有利可图的生意,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的目的,一方面动辄对敢在他面前不服气的人动刀动枪,一方面对和其生意有竞争的对手公然打压。至1997年,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大卡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被告人史大卡虽然因罪获刑,却因“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保外就医”逍遥于高墙之外,其团伙成员也大多数依旧招摇过市,当地群众对该团伙因此更加畏惧。史大卡借机继续有预谋地攫取经济利益,依仗强势地位争抢芦岭矿副产品生意。
经过短暂的收监服刑,2012年被告人史大卡出狱后,继续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飞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马灿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控制了“芦岭阳光电厂”的原煤运输业务及电渣和硝灰的销售,以及芦岭煤矿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经营,并且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很多受侵害的干部、群众,由于畏惧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忍气吞声,不敢报案、不敢反抗,甚至赔礼、请客,以求平安。该犯罪组织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18名被告人涉嫌10项罪名
检察机关指控史大卡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多达30起,他们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组织18名被告人共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其中被告人史大卡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且系累犯;刘飞等14名被告人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一人犯数罪;另3名成员则分别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罪或数罪。
整个庭审预计将持续5天。
通讯员吴贻伙周静雅记者陶伟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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