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吴贻伙周静雅)盘踞皖北芦岭煤矿20余年、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强势地位,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欺压残害群众。 4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等1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埇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整个庭审预计将持续5天。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在宿州市芦岭煤矿一带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史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该团伙逐步扩大,形成了以被告人史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马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史某某及其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控制了芦岭阳光电厂的原煤运输业务及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芦岭煤矿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经营,并且“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十余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达30起,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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