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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实行禁限放烟花爆竹

来源:拂晓报 2018-02-07 16: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2月5日下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月26日市政府印发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及种类。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埇桥区东关、北关、南关、西关、埇桥、三里、沱河、城东、道东办事处辖区,开发区,三八办事处(京台高速以东)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及时公布。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以及婚、丧事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下,限制燃放区域和宿马园区、符离镇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强调,各乡镇(办事处)、各社区(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本通告。在禁限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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