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市营造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良好风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2012年4月29日,市政府召开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150名。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各阶层人员。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原则: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和生产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基层单位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民主推荐,职工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村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县(区)政府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本行业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劳动模范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除命名表彰时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章,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各级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要把对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精神。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市总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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