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上午,灵璧检察院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拟作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个体承包建筑商,在其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拟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随后,与会评议人员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对案件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彭伟尤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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