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折断横卧公路,一对新婚夫妇驾驶摩托撞上树干,酿成惨祸。9年前,江苏睢宁县官山镇村民李传顺夫妇将大树主人和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民事赔偿,但官司屡诉屡败。
在受理李传顺夫妇申诉后,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11万余元。今年9月17日,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对该案作出批示,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予以充分肯定。
走亲戚途中出车祸,女儿身亡女婿获刑
2009年8月8日,李传顺的女儿李蓉和女婿陈伟,到毗邻的安徽省灵璧县走亲戚。当晚19时30分,陈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灵璧县大庙镇境内一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视线不佳,摩托车与一棵已经折断且横倒于路面上的大树相撞翻车。二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蓉头部受伤较重,次日宣告不治。2009年8月14日,陈伟向灵璧县公安局投案。灵璧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后灵璧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陈伟拘役二个月。
陈伟与妻子李蓉新婚燕尔,事故发生后陈伟深感愧疚自责,在当地村委会调解下,向李传顺夫妇支付2.5万元作为“补偿”。李传顺与老伴当年均已年近六旬,女儿李蓉殁年26岁,老俩口悲痛难抑,他们觉得女婿固然有错,但这棵倒在公路上的大树才是“夺命杀手”。
因这起事故的损害结果(致李蓉死亡)发生在睢宁,故李传顺夫妇于2009年9月27日诉至睢宁县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陈伟,大树的主人——安徽省灵璧县大庙镇村民许辉,以及公路管理单位安徽省灵璧县公路管理局三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77万余元。
诉求三次被驳回,四年官司回到原点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伟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而判决书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明确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已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该事实或证据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否定。因此对李传顺夫妇要求重新对事故定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李传顺夫妇与陈伟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事后有村委会盖章、参与调解的村干部签字的证明证实。且陈伟系死者李蓉之夫、事故纯属过失造成,李传顺夫妇在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推翻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要求陈伟重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2011年9月30日,睢宁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传顺夫妇的诉讼请求。李传顺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12日,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传顺夫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经审理同样认为,李传顺夫妇已接受陈伟按约履行的给付义务,故陈伟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均认定陈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传顺夫妇没有证据证明许辉、灵璧县公路管理局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许辉、灵璧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3年11月18日,省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传顺夫妇的再审申请。
责任认定有瑕疵,检方抗诉意见被采纳
历时4年,不成想官司打到省城仍是败诉。2014年3月7日,李传顺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徐州市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李传顺夫妇申诉理由,调阅相关卷宗,并多次到安徽灵璧县公安局、法院、公路管理局等单位深入调查。检察官认为,该起事故中,许辉所有的大树折断横卧在路上,已超越公路中心黄线,造成半幅路面难以通行,足以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且树木所有人和公路管理部门均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尤其在光线不足、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事故,故对事故发生应当具有过错。
在这场官司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通过详细审查分析,检察官发现这份责任认定书本身存在“逻辑错误”。认定书认定陈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上道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却未罗列出事故的“次要原因”,这与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自相矛盾。
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这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还有,本案依法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树木所有人及公路管理部门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徐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9月2日,省法院裁定该案发回睢宁县法院重审。
重新审理厘清责任,九年后终获赔偿
2017年4月26日,睢宁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重审。重审中,李传顺夫妇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陈伟的起诉。而陈伟作为死者李蓉的丈夫,同时也是涉案事故的受害人,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被告安徽省灵璧县公路管理分局系安徽省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分支机构,法院也依法追加后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李传顺夫妇与陈伟诉讼请求为,判令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及灵璧分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84万余元。
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及树木所有人许辉未能举证证明履行清理路障的责任,故对李蓉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李蓉的死亡系由陈伟与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的混合过错行为造成的,陈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重大过失,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未能及时清理路障亦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致害原因之一。经对比三者的过错程度,通过致害原因比较,酌定许辉、宿州公路管理局分别承担10%和2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依据原告各项赔偿诉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原告各项损失32.51万余元,故判决许辉赔偿3.25万余元,宿州公路管理局赔偿8.07万余元。
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陈士莉透露,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认真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文中涉案当事人皆为化名)(原标题:徐州检方倾力抗诉,九年陈案终“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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