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灵璧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万昌率领26名干警奔赴娄庄镇黄圩村开展强制腾房执行行动,并邀请了20名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执行过程。
8时15分,执行干警到达搬迁现场。为防止现场可能出现影响和阻碍执行的情况,该院已提前协调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娄庄派出所出警3名协助执行,副所长亲自做被执行人父母工作。鉴于案涉房屋门窗紧闭,在执行局局长李鸿新宣读强制腾房公告后,执行干警立即强制开锁进入。
进入房屋后,记录干警分别清点物品、做好笔录、列出清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见证监督。搬家公司在法院统一安排下搬运物品,并运至指定地点保管。经3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该院终于顺利将房屋移交给申请人。
该案是一起合伙买卖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尹某2011年6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分别出资80万元,合作经营食品批发大市场及农村红白事一条龙服务项目,双方股份各50%,如一方违约,按总投资1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作协议签订后,因被执行人尹某没有履行合作协议内容,2011年12月3日,陈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尹某只履行部分义务。2013年7月23日,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7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某所有的在灵璧县娄庄镇黄圩村四间二层楼房和门前四间二层钢棚及后院五间瓦房、钢棚二处和土地使用权,并责令尹某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尹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尹某所有的在灵璧县娄庄镇黄圩村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187556.16元,后经拍卖,无人购买。经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将上述评估、拍卖的财产,以拍卖保留价187556.16元折抵其所欠债务。同时,法院给被执行人尹某等家人送达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0日前迁出该房屋内的财产,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才有了此次强制搬迁的执行行动。 (赵李红 屈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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