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陈新民涉嫌受贿案在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今年2月,陈新民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61万余元。
今年二月,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新民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经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新民利用担任宿州市中医院院长、宿州市立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61.6万元人民币、14.3万购物卡、1万港币、2000元希尔顿酒店就餐卡、价值人民币27001元100克金条1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陈新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陈新民认为部分受贿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足,故向宿州中院提出了二审诉请。10日当天,宿州市委党校46期青干班的30多名学员以及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曹杰王鹏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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