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至19日,宿州市交警部门公布第三季度宿州市高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切实做好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季度宿州市交通违法未处理起数最多的高风险运输企业分别为:宿州市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县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泗县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萧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以上“高风险运输企业”抓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违法处理手续,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季度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分别为:G206国道金安驾校门前路段;宿州大道与马鞍山大道交叉路口(新汴河大桥桥北);萧县境内S301省道47KM+650M至47KM+800M路段;砀山境内S101省道360KM+100M处;灵璧境内邱庙粮站十字路口;泗县境内S303省道彭铺街25KM+400M处;G3京台高速公路徐州方向819KM处。
7月1日18时20分,曹某洽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S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京福线(914KM+837M)与S303省道交叉路口时,与沿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由代某友驾驶的皖L0***7号(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曹某洽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以上情况,曹某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曹某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某友不承担事故责任。
7月2日10时许,于某飞驾驶皖LK***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807KM+670M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在前左转弯行驶马某荣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马某荣受伤。于某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荣无责任。
7月5日8时35分,腾某驾驶浙JV***2小型普通客车沿S229省道原X026县道(二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500M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代某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代某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代某芹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腾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代某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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