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闫玲(化名),家住砀山县良梨镇。1997年秋经人介绍与于洋(化名)相识,同年11月便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并于1999年、2004年先后生下两个孩子。婚后不久,于洋渐渐露出凶残的本来面目,他叫我凡事都要服从他,稍有不如意,就对我拳打脚踢,且手段凶残,致使我经常被打伤,即使在我怀孕期间也不能幸免。2002年的一天,我头部被他打伤,缝了六针,住院治疗十多天。于洋还有酗酒、嫖娼恶习,好逸恶劳,每天两场酒,醉酒后就发酒疯打人骂人。当初被殴打后,我就想到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年幼,以及于洋对我家人的威胁、恐吓,一直忍气吞声。
为躲避于洋的殴打,我选择了逃避。2014年腊月一个寒冷的夜晚,我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家出去,到本县李庄镇独自谋生,靠打零工挣钱抚养孩子。这一去就是三年,于洋对我们母子三人从来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懂事,在女儿的鼓励下,我终于下定决心,要摆脱淫恶丈夫的束缚——与于洋离婚!由于自己不懂法,又没钱聘请律师,我先后于2015年、2016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都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近我看到了民生工程宣传,了解到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被纳入民生工程,于是我想到了政府,就到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到我因害怕于洋毒打,有家不敢归,现在还抚养两个孩子,经济相当困难,决定为我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指派后,代理律师及时约见我了解案情,并联系我上两次离婚诉讼的主审法官,了解前两次起诉没能判决离婚的原因:一是我遭受殴打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到于洋的恐吓,没敢报警,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固定;二是于洋于2015年患了脑梗塞,虽经治疗好转但身体留下残疾,并领取了残疾人证,他以丧失劳动能力,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为打好我的官司,代理律师不辞劳苦多次到良梨镇调查、走访邻居搜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再次起诉。
开庭审理时,于洋故伎重演,像上两次那样辩称:他没有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在他身患疾病,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夫妻间应相互扶助,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援律师针对于洋的狡辩,出示了23名邻居的联名信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为逃避殴打妻子已离家分居三年,并由三名证人出庭作证;针对于洋提出自己是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夫妻应互相扶助的理由,法援律师指出,被告虽然有残疾证,但是残疾证载明为“肢体四级残疾”,根据有关规定“肢体四级残疾”是残疾种类中最轻的一级残疾,基本上能够实现独立生活和劳动。代理人又出示了于洋在家劳动的多组照片加以证明,并强调,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这种扶助的前提是建立在婚姻基础存在的情况下,同时是相互的。我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外流浪,有家不能归时,于洋没尽任何义务,现在提出相互扶助与立法精神有悖,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最后,法援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采纳,我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准予我与于洋离婚。
当我领到法院判决书时,我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是法律援助帮我摆脱了20年的痛苦婚姻生活,让我获得了新生。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无偿为我们这些贫穷而又不幸也不懂法的女人提供法律援助,使我们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闫玲口述刘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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